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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律所】儿媳和婆婆因为房屋居住权对簿公堂,王佳律师助力委托人胜诉获锦旗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03 09:11:39

    【摘要】2007年刘大爷去世后,李大妈和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确认李大妈为承租人。如今李大妈已有94岁高龄,她和蒋女士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产生了纠纷,蒋女士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涉案房屋是老爷子名下的承租房拆迁安置所得,我和儿子都是安置人口,老太太竟然要一个人霸占这套房子,这不合理。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蒋女士向京云律师陈述着自己的案情。

    案情简介

    蒋女士的公公刘大爷在北京市崇文外大街某号承租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1996年遇拆迁,刘大爷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分得了3套房屋。刘大爷将一套房屋交给四儿子一家承租,另一套房屋交给二儿子一家承租,涉案房屋由蒋女士和儿子刘麟及公公刘大爷、婆婆李大妈共同享有居住权。
    王佳律师获得锦旗

    2007年刘大爷去世后,李大妈和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确认李大妈为承租人。如今李大妈已有94岁高龄,她和蒋女士因为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产生了纠纷,蒋女士找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京云律师了解案情后,为蒋女士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将李大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蒋女士和刘麟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律师风采

    法庭上,李大妈辩称:刘大爷生前为了房屋的分配及实际居住,将崇文区小胡同 0号的房屋置换给蒋女士及刘麟居住,该房屋在1996年拆迁时已实现了蒋女士一家人的居住权。虽然蒋女士和刘麟作为拆迁安置人口,拥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但是并没有实际居住在此处,请求法院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李大妈的辩称,京云律师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蒋女士、刘麟的主张,本案为确认之诉。主张的前提系在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确定的安置人基础上确认其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其中包括居住权。

    涉案房屋系拆迁刘大爷名下的崇外大街承租房屋安置所得的公有住宅租赁房屋,共安置房屋三套,安置人为刘大爷、蒋女士、刘麟、李大妈等 8 人。根据准住证记载,刘大爷居住证登记涉案房屋人口为 4 人,根据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人口,由此确认涉案房屋共居 4 人应为刘大爷、李大妈、蒋女士、刘麟,刘大爷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虽然因夫妻更名变更为李大妈,但不影响蒋女士、刘麟对该房屋实际享有居住权的法律效力。李大妈抗辩对蒋女士、刘麟的居住权已通过小胡同 0号的房屋拆迁置换,经查,对刘大爷名下的小胡同 0号的承租房拆迁后更换产权人为蒋女士的丈夫事实存在,但未有证据证明系置换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对此亦未有家庭人员的协商记录等材料对置换涉案房屋居住权的事实,无法认定。

    京云律师指出:承租人的变更不能否定房屋安置人的居住权,承租人的确定系房屋产权单位依据公有住房的现行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予以确定,故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李大妈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蒋女士、刘麟的诉讼主张。

    胜诉判决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考虑到涉案房屋一直由李大妈居住,且其年岁已高,蒋女士、刘麟一直未在此居住,且有其他住房,不能以其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而影响老人的生活,即使搬回居住亦要得到老人的认可及房屋居住条件是否方便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蒋女士和刘麟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纠纷
    房屋居住权纠纷如何处理

    蒋女士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实现了“事了人和”,足以说明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实为明智之选。事后不久,蒋女士特向京云律师赠送一面印有“诚信正道,正义化身”的锦旗,以表谢意。

    (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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