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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婆婆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媳,儿媳一不小心险失房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19-09-04 14:30:04

    【摘要】 当事人宋某父母有四个子女,宋某为次子。父亲去世较早,后母亲购买了房子一处(以下称诉争房屋),通过公证处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确定归次子宋某和其妻子方某共同所有。其

        当事人宋某父母有四个子女,宋某为次子。父亲去世较早,后母亲购买了房子一处(以下称诉争房屋),通过公证处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诉争房屋确定归次子宋某和其妻子方某共同所有。其他几位兄弟姐妹皆对此无异议。后2016年母亲去世,宋某悲痛至极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宋某欲办理过户时却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拦,表示遗嘱中对于儿媳妇方某的部分已经被其放弃,方某已经无权利过户房屋。宋某疑惑至极,经过公证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忽然就失去了利益?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儿媳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宋某父母在遗嘱中有关儿媳方某的部分实则属于遗赠。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儿媳方某没有在知道受遗赠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视为放弃,失去了该遗赠。最终宋某不得不以损失其他财产继承的条件做出让步,和其他兄弟姐妹协商解决此事。

        在这个案子中,很明显当事人忽略了一个法律问题,遗嘱中对于子女和姻亲子女的部分分别属于什么性质。儿媳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遗嘱中对儿子的部分属于遗嘱,对儿媳妇的部分属于遗赠。有同样情况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此项法律规定,不要一不小心就丧失了原本应有的利益。当你走入困境时,不妨信任经验,信任专业。

        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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