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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8-19 09:42:28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权利人,其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得到了证实,足以排除执行。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及房产查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件虽规模不大,但案情复杂,涵盖了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配、房屋搬迁安置、房产抵押贷款以及司法查封等多个法律领域。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8日,李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此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女士及其子女居住。然而,在2024年3月准备办理产权登记时,李女士被告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王先生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高先生借款65,000元未能按时偿还。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女士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律师风采
在庭审过程中,王国龙律师提出了以下关键论点:
1.权利归属明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是李女士,而非王先生。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在法院查封之前,开发商已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女士占有使用。”
2. 离婚协议效力:“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9年2月18日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这一时间点早于法院作出查封涉案房屋的民事判决日期,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房屋仍是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共同财产。”
3. 适用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权利人,其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得到了证实,足以排除执行。”
尽管申请执行人高先生反对李女士的请求,王国龙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力地证明了李女士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其权利合法真实,足以排除执行。
裁决结果
(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