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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房产律师】离婚时约定给女儿的房子,前夫可以私自卖掉吗?

    京云业主维权律师

    2024-05-27 08:39:37

    【摘要】赵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把登记在前夫名下,两人共有的两套房子给女儿,等女儿成年时,前夫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在女儿快满18岁时,赵女士联系前夫办理过户手续,发现前夫在离婚后没几年,就把这两套房给卖了,还说这房子是赠给女儿的,一直没办过户,他想撤就撤了,赵女士想问,当初两人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吗?可以向前夫要求赔偿吗? 

    案情概览:

    赵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把登记在前夫名下,两人共有的两套房子给女儿,等女儿成年时,前夫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在女儿快满18岁时,赵女士联系前夫办理过户手续,发现前夫在离婚后没几年,就把这两套房给卖了,还说这房子是赠给女儿的,一直没办过户,他想撤就撤了,赵女士想问,当初两人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吗?可以向前夫要求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马晓胜律师表示:

    赵女士和前夫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两人约定共有的房子归未成年女儿所有,是整个离婚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合意,属于共同赠与。除非赵女士和前夫就撤销赠与达成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撤销赠与,所以,前夫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前夫在过户期限到来之前擅自将房子出售,导致他相应的赠与义务无法履行,违反了赠与的约定,前夫应当按照女儿成年时房子的市场价值,来赔偿他给女儿造成的损失。
    京云律所联系电话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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