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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拆违法诉争议,峰回路转求正义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19-06-28 15:27:01

    【摘要】刘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的村民,先前以种地为生,1999年11月,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决定和七里渠南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建房饲养奶牛,经村委会协商,七里渠南村向刘某提供了土

    刘某系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的村民,先前以种地为生,1999年11月,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决定和七里渠南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建房饲养奶牛,经村委会协商,七里渠南村向刘某提供了土地2亩用于建房。随后,刘某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建房,经营还算红火,多年来,村委会及镇政府一直没有对刘某建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2011年下半年,七里渠南村面临拆迁。2012年1月7日,沙河镇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限你方自接到通知在30日内,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将土地恢复原状”。沙河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刘某无奈向我所进行咨询,并进行委托。
    法条适用(部分):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件办理:
    一、2012年我所律师接到刘某维权电话咨询,经我所主管律师决定,邀请刘某进京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这种面对面沟通有利于对案件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判断。日后刘某携家小来京,在我所主管律师乐律师的讲解下,使当事人放下了心里包袱,在维权方面获得转机。

     
    • 我所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开展案件工作,进行调查取证,首先进行实地的调查,包括房屋的构造、房屋用地范围、房屋的建设手续等等,并且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了解了案件的进展情况。
    • 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的拆除进程,我所律师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合理的应对措施,先以起诉的方式阻止当前政府的拆除进程,其次在此基础上促进案件的谈判工作,以下是我所乐律师进行的当庭辩论事实:
    1、   本案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时效过了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退一万步讲,即使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但涉案房屋是在1998年建造,而被告在2011年才做出处罚,显然已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时效。
    2、  本案拆除违章建筑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不存在,因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失去了前提和依据。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规划部门认定违章建筑的函件,即本案拆除的前提不存在。
    3、   本案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部分第5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程序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违法的,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更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本案的拆除通知书没有依法送达当事人。
    2)拆除通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拆除可以,但是要拆的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拆的明明白白。
    3)本案的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属于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利,故本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  本案的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1) 违背了《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涉案房屋是在1998年建造的,而被原告适用的法律《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施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被告在本案中适用《城乡规划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本案涉及不动产的相关权益,适用北京市228号令是错误,政府规章无权做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5、  在本案中被告认定违章建筑的目的是非法的。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要有正当的目的,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的房屋在建成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案的涉案房屋一直是由原告合法长期居住适用,但是为什么直到2011年才出现认定违章建筑。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拨开迷雾,本案发生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对原告房屋面积的认定,减少拆迁补偿款数额的支付,本案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非法的。
    本案的某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故请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撤销某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案件在庭审中,经我所乐律师的缜密逻辑及事实法律支持,给予某政府强大的压力,并且在谈判的过程中,我所律师在摆明证据的基础上以及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政府最终做出让步,经过几次谈判,政府给予的补偿基本达到我所代理当事人的预期,使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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