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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以信息公开申请书未注明具体收件人为由拒绝作出答复?法院:违法!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6-04 08:47:16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京云拆迁律师给被拆迁人的维权方案中往往都会有申请信息公开一项,这是解决被拆迁人拆迁纠纷的前置手段。通过信息公开,一方面了解更多征地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看政府部门是否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因此,信息公开对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胜诉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京云拆迁律师给被拆迁人的维权方案中往往都会有申请信息公开一项,这是解决被拆迁人拆迁纠纷的前置手段。通过信息公开,一方面了解更多征地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看政府部门是否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因此,信息公开对保障被拆迁人权益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案件详情

    韩女士是北京某村村民,遇到土地征收,韩女士的房屋及口粮地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由于北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拆迁补偿相对也会较高,韩女士一家还没从“一夜暴富”的喜悦中缓过来,镇政府就带着项目施工队进入村子,开始拆除村民的住房了。

    这时韩女士的儿子意识到了不对,因为自始至终他们一直没有看到涉及宅基地及口粮地的征地批准文件,特别是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担心自家房子被拆以后,一家人居无定所,更担心这个项目是否真的合法,韩女士在其儿子的陪伴下来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听过韩女士的讲述后,当场告知其镇政府不公布征地相关文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很有可能这个项目存在一些违法问题,并且已经有村民的房子被拆除,但仍未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加说明镇政府存在违法行为,很有可能存在克扣村民的拆迁补偿款的情况。

    于是,韩女士委托京云房屋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向镇政府公开征地项目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镇政府签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京云拆迁律师便立即将镇政府诉至法院,维护韩女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镇政府对韩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并公开征地项目相关情况;本案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

    庭审

    镇政府辩称,其并未收到过韩女士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故其才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的规定对韩女士在本案讼请求中主张的内容予以答复。韩女士的快递登记单中记载的收件人为办公室,邮寄内容记载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快递签收查询单显示为他人签收。

    即韩女士提交的快递登记单并未写明具体的收件人,也未写明具体申请的事项及申请表的份数,快递签收查询单也不能证明该快递是由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签收,所以韩女士仅以该快递登记单主张其曾向镇政府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镇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对答复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韩女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镇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即办公室邮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该邮件状态为投递并签收,镇政府称未收到该申请是其自身对信件管理工作的失误,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信件签收及来信登记。故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韩女士作出答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与确认。
    京云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维权律师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房屋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韩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