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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胜诉故事|逾期交房开发商拒绝支付违约金,京云律师帮业主挽回损失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3-26 09:13:36

    【摘要】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终,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延期支付尾款?若房产开发公司以买房人未支付购房尾款时,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法院会支持谁?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终,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延期支付尾款?若房产开发公司以买房人未支付购房尾款时,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发生纠纷,法院会支持谁?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怎么判?请看下文详解。

    办案经过

    2016年10月6日原告与某房产开发公司达成购房意向,签订《北京新干线定购协议》(甲方为某资产公司),房款总金额为 1322 256 元。后原告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房号5幢606,房屋单价28837.7元,总价款 885 015 元。在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要求下,原告支付了如下款项,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具了不同公司及类目的收据。原告先后于2016年10月15 日向某装饰公司支付房款772256元,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装饰公司支付房款11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应于 2018年12月2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另外双方在预售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逾期交房在 90 日内,某房产开发公司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某房产开发公司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现某房产开发公司迟迟未交付房屋4年有余,原告权益严重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找到了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办案丰富的余健律师、马晓胜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接案后,发现根据原告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预售合同约定,某房产开发公司应于2018年12月2日前交付房屋,但京云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某房产开发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京云律师经过与某房产开发公司沟通,某房产开发公司称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无法明确交房时间,且原告未支付剩余房款故不同意交房。京云律师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确认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主张合同解除。

    京云律师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确认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此,京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件开庭审理时,某房产开发公司表示因原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应顺延交付房屋的时间。为此,京云律师指出,截止2018年12月2日原告已经支付房款及装修款共计882 256元,由于某房产开发公司未在2018年12月2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原告有权拒付后期尾款,某房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另外,关于原告交纳购房款金额认定。某装饰公司、某资产公司收取房款、装修款,之前多份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装饰公司、某资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共计交纳的882256元由三公司自行进行划分成房款、装修款,该划分不能对抗原告,京云律师认为原告所交款项均属于购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以原告所交款项的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为标准由某开发公司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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