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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公公婚内给的存款,离婚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京云律师事务所

    2024-04-15 08:35:21

    【摘要】赵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两人便去外地工作,老家婚房不常住,公公就找他们商量,说要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他们的婚房中,之后公公给了他们一张20万的存单,说是卖房款,作为住在他们婚房的补偿,并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密码给了赵女士。后来好景不长,赵女士和丈夫闹离婚,赵女士便支取了存单中的10万。结果离婚后公公却起诉了她,说赵女士未经授权擅自取走存款,属于不当得利,要赵女士还钱,赵女士怎么办呢?

    赵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两人便去外地工作,老家婚房不常住,公公就找他们商量,说要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他们的婚房中,之后公公给了他们一张20万的存单,说是卖房款,作为住在他们婚房的补偿,并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密码给了赵女士。后来好景不长,赵女士和丈夫闹离婚,赵女士便支取了存单中的10万。结果离婚后公公却起诉了她,说赵女士未经授权擅自取走存款,属于不当得利,要赵女士还钱,赵女士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赵女士取得这10万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根据,首先确实存在公公住在他们婚房的事实,公公给钱作为补偿合情合理,其次如果前夫主张这个钱是公公的借款或者只是由他们代为保管,那么在离婚时也应当提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实际离婚时并没有提出。

    王兴华律师还提到:另外赵女士是离婚前取走的10万元,当时前夫和公公对此没有提出意见,更没有报警或采取相关措施,并且公公也是主动向赵女士提供的身份证与密码,对赵女士取款应该有心理预期,所以综合来说,公公应当含有赠与这笔钱的意思表示,现在不能要求赵女士返还这10万元。
    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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